为推动我市高校工程师人才培养改革,根据我市《宁波市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实施方案(2025—2035)年》《加快推进宁波市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的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工程师人才培养实施细则(试行)》,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月5日前反馈至市教育局,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3419;邮箱:wu_xuze@njust.edu.cn。
附件:宁波市工程师人才培养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宁波市工程师人才培养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加快推进宁波市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的行动方案》(甬教高〔2024〕72号),有序推进我市高校工程师人才培养改革,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推动人才有序流动,为我市建设高素质产业人才队伍作出积极贡献,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程师培养牵引高校人才培养改革,依托宁波重点学科专业“161”工程,进一步优化教育人才供给结构,加快培养球探体育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精尖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构建特色鲜明的工程师人才培养体系,为我市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工程师学院面向宁波现代产业体系布局,重点聚焦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新材料等三大标志性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航空航天与海工装备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前沿新材料、人形机器人、新型储能等前瞻性未来产业,建设5个卓越工程师学院、15个产业工程师学院和5个现场工程师学院。推动工程师学院布点与产业紧密联动,支持高校主动在我市产业园区布局建设工程师学院。
第四条 ?分阶段推动工程师人才培养,到2027年为试点阶段,初步建成“卓越-产业-现场”三级工程师学院人才培养体系,高校工科类毕业生中不少于20%参与工程师项目培养,每年培养4000名左右工程师人才。到2030年,高校工程师培养体系和培养模式趋于完善,与“大优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实现紧密合作,高校工科类毕业生中不少于40%参与工程师项目培养,每年培养工程师人才不少于2万人次。
第二章 ?工程师学院建设条件
第五条 ?工程师学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色鲜明。工程师学院主题特色鲜明、目标清晰,聚焦“卡脖子”工程技术难题和宁波市现代产业体系对人才的需求,每个工程师学院对接服务一条重点产业链,建设单位开展深度合作,积极响应国家重大战略和新兴产业的需求,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宁波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整体设计。加强校级层面统筹,一体化设计工程师学院运作机制,聚焦实践业务实际,建立跨学院多学科融合、多专业交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工程师学院下设若干个培养模块,对接1-2个产业链上的企业和培养项目。
(三)团队组成。工程师学院根据每个培养模块须组建一支以首席专家为核心的工程教育创新团队。团队应包括1名首席专家(企业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及若干名高水平的校内和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占比不低于50%。
(四)人才培养方案。工程师学院下设的每个培养模块须制定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特色课程体系,提供3门及以上与企业项目密切相关专业基础课程和高质量专业实践模块。
第六条 ?工程师学院可由高校或企业主导建设,校企(企校)共同管理,由共建方共同建立管理机构,明确人才培养各环节、生活保障等相关事宜。共建方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一)由高校主导的,应联合企业、行业协会、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等产业园区共建,建在高校的以高校管理为主,由高校副校长担任工程师学院院长;参与共建的企业包括宁波“大优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和国家、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同时,向在细分领域具有特色与技术优势的优质中小企业开放。企业能提供配套相关资源,包括共建实践教学课程、选派“产业教授”、成规模接收学生入驻企业开展专业实践训练和项目库相关课题研究等。
(二)由企业主导的,应联合具备理工学科专业人才培养丰富经验的在甬高校共建,建在企业的以企业管理为主,由企业技术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学院院长;建在产业园区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或主要企业负责人担任学院院长。主导建设的企业除合作企业相关条件外,应为行业龙头企业或链主企业,在市现代产业体系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良好的产教融合意识和校企合作成果,并具有社会化培训人才能力;企业应规划专用场地、设备和师资条件,具有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工程师培养采用全项目制教学和校企“双导师”制,以校企共建课、企业案例课程、企业大师讲座等课程学习和参与企业研发、岗位实践、生产实习为重点,积极吸纳企业高水平技能人才参与教育教学,形成产学研用的闭环。鼓励建设单位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工程师人才培养有关事项;学生在工程师学院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含寒暑假集中学习)。
第八条 ?工程师学院应该建立项目库,并分层分类用于学生的工程教学。项目来源于企业真实生产案例或真实技术研发需求。重点建设一批围绕复杂工程问题解决、能整合本项目主干专业课程知识点、校企共建的综合实践类课程,主要包括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生产项目、工程项目、研发项目、业务过程、操作流程、制作工艺等案例。
第九条 ?高校应选派高水平教授、学科专业负责人担任工程师学院导师,到企业开展实践、参与企业技术研发,鼓励高校教师兼任企业“科技副总”。企业应选派技术总监、总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组成的核心导师团队开展联合指导,鼓励企业工程师到高校兼任“产业教授”。
第十条 ?卓越工程师学院实施全过程的人才培养,即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第二年进入企业学习,或者全过程在企业培养,实现“驻企培养”。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以合作企业的真实技术研发需求作为选题,学院应将专利、技术成果、参与企业研发和技改项目等成果作为专业学位的毕业依据。
第十一条 ?产业工程师学院施行“1+3”“2+2”的培养方案,学生第二或第三学年开始进入企业学习,学生以企业真实案例学习为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企业研发项目,学院实行淘汰培养机制,未达到既定培养要求的学生应及时调出。学院应将参与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方案设计等成果作为专业学位的毕业依据。
第十二条 ?现场工程师学院以“驻企培养”为主,采用企业真实项目训练,学校、企业和学生签订岗位(学徒)培养协议,明确岗位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学生到企业生产一线学习锻炼时间不少于6个月。学院应将职业能力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成果作为专业学位的毕业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工程师学院学习任务,除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之外,由高校和企业联合授予工程师学习证书,证书原则上应附带学生在培养期间必修的项目名称和成绩。
第十四条 ?鼓励工程师学院开展创业创新教育,支持学生开展原创性实践活动,组建创新团队、进行产品研发等,积累丰富工程实践经验。鼓励工程师学院积极承接企业工程师、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卓越工程师等继续教育相关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工程师成长的全过程培养培训体系。
第四章 ?校企联合科研
第十五条 ?支持工程师学院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联合体,聚焦重点领域联合开展攻关,依托企业真实研发项目不断优化项目库建设,培养和锻炼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工程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支持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和前沿技术实验室,聚焦产业前沿开展科技研发,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研究生跨学科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突出创新能力的前沿交叉领军人才。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工程师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在建设周期内,各类工程师学院须完成以下核心建设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卓越工程师学院稳定期每年培养硕士及以上层次卓越工程师不少于30人,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基于企业的真实技术研发需求不低于80%;产业工程师学院稳定期每年培养学生不少于60人,学生参与企业真实项目实践率达100%;现场工程师学院稳定期每年学生不少于70人,“住企培养”学生考核通过率不低于95%。
(二)工程师学院毕业生进入合作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企业工作比例不低于60%,每年联合合作企业开发项目化教学项目不少于5项,为企业开展工程师技术培训年均不少于200人次或学院教师赴企业开展技术实践占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70%。
(三)一票否决情形。未能建立有效的校企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合作企业中途退出或未能履行核心职责;在学生培养、经费使用、成果申报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行为;人才培养质量差,学生、企业满意度低,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计划推进建设工作,建设成效远低于预期,且无正当理由。
(四)工程师学院建设周期为四年,实行滚动建设与中期评估制度。每两年对工程师学院的建设成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评价为优秀须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核心目标,且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产教深度融合、服务产业成效等方面具有突出示范效应或标志性成果;评价为合格须完成上述规定核心目标的80%及以上,且无本办法所列一票否决情形;建设任务核心目标完成度不及70%的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与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期中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中期评估。在建设周期第二年末,组织开展期中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激励与约束。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后续资金拨付、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计划继续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停拨经费。整改合格的拨付剩余经费,整改后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三)建立“工程师人才培养动态监测系统”,实时跟踪学生培养质量、就业流向、职业发展等全周期数据,形成“招生-培养-就业-成长”闭环监测体系。毕业生在宁波就业创业、岗位适配度、薪酬水平、概念验证和示范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率等核心指标,作为绩效评价的核心依据。
第六章 ?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十九条 ?由市经信局牵头排摸企业合作意向和需求,汇总企业用人岗位、研发需求等信息。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高校对接企业合作需求,促进校企高效进行对接,会同经信等部门对校企达成的工程师培养项目予以立项支持。支持卓越工程师学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展高水平研发,积极申报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
第二十条 ?统筹利用教育、发改、经信、科技、人才等政策,支持工程师学院的人才引育、设备更新、平台建设和学生培养。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工程师学院被认定为优秀、合格的卓越工程师学院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为优秀、合格的产业工程师学院、现场工程师学院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院总数的40%以内。奖补方式根据中期、验收评价结果拨付,确保与建设成效相匹配。对企业奖补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合作高校成立订单班、校企合作班,吸纳合作培养的大学生到本企业就业,积极推荐到产业链上合作企业就业。力争工程师学院毕业生在相关产业就业率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派出的产业导师优先认定为市级“产业教授”,做出重要贡献的推荐参评市级“优秀产业教授”和省级“优秀产业教授”。支持纳入工程项目库的企业案例申报市级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项目,在全市高校积极进行推广。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工程师学院建设推进会,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梳理和评选优秀培养案例、优秀培养单位,支持优秀培养单位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树立优秀工程师典型,提升工程师人才队伍的社会知名度和信任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5年至2029年,如工程师学院在期限内尚未完成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